近日,江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九江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国控”)及公司董事长张志坚、融资部门负责人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监管出手源于九江国控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及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
募集资金违规与信披问题并存
江西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九江国控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两大核心问题:一是募集资金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二是临时报告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这两类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多项规定。其中,针对募集资金使用问题,九江国控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信息披露问题则触犯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等条款。
责任人被明确认定
根据监管部门认定,九江国控董事长张志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界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融资部门负责人柯平则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相关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江西证监局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警示函决定。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强调债券存续期管理
江西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明确要求九江国控“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需认真查找并整改现有问题,建立健全债券存续期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债券存续期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此次监管措施,九江国控及相关责任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监管部门强调,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公司债券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性及信息披露及时性、准确性的严格要求,也为地方国有投融资平台在债券存续期管理方面敲响警钟。
(本文信息来源:江西证监局2025年12月11日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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