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朗进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94,证券简称:朗进科技)12月16日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敬茂等相关当事人当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及定期报告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山东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处以超千万元罚款。
经调查,2024年2月至2025年7月期间,朗进科技及其多家子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朗进集团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达41,520.63万元。其中,2024年2月至6月发生额8,648.70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余额248.70万元(占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0.28%),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该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发生额32,871.93万元,公司同样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告显示,截至2025年8月,朗进集团已偿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已补充披露相关事项。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东证监局认定朗进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针对不同时间段的违法事实,监管部门拟作出两项行政处罚决定,综合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如下:公司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敬茂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组织指使者,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40万元);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邱若龙将被警告并罚款120万元;总经理、副董事长李敬恩将被警告并罚款105万元;董事、副总经理王绅宇及时任监事会主席王智鑫将分别被警告并罚款50万元。
对于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朗进科技表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判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山东证监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同时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 当事人 | 职务 | 拟处罚结果 |
|---|---|---|
| 朗进科技 | 公司 | 警告,罚款250万元 |
| 李敬茂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警告,罚款440万元 |
| 邱若龙 |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警告,罚款120万元 |
| 李敬恩 | 总经理、副董事长 | 警告,罚款105万元 |
| 王绅宇 | 董事、副总经理 | 警告,罚款50万元 |
| 王智鑫 | 时任监事会主席 | 警告,罚款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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