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来安县利华船务有限公司因涉及船舶配员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违法行为,被海事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违法案由明确为该公司所属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2026版),相关处罚流程严格依照海事监管执法规范开展,所有处罚信息均已通过官方渠道对外公开公示。
此次来安县利华船务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相关违规记录也将同步纳入其海事领域信用档案,对其后续船舶营运资质核验、海事业务办理等环节产生相应约束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来安县利华船务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217A |
| 违法案由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42050343-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4 |
| 作出处罚机关 | 镇江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开的处罚信息全要素清晰可查,其中被处罚主体为来安县利华船务有限公司,对应的违法事实为该公司名下营运船舶的实际配员数量未达到2026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明确要求的定额标准,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42050343-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的罚款,该行政相对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217A,本次处罚的裁定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8月24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为镇江海事局。海事部门也借此公示提醒辖区内各航运企业严格落实船舶配员主体责任,严格对照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齐持证船员,防范因配员不足引发内河通航安全隐患。
天眼查数据显示,来安县利华船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6月1日,法定代表人王海,所属行业为水上运输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1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老航管站)。股东信息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首次持股日期 |
|---|---|---|---|---|---|
| 1 | 王海 | 95% | 47.5 | 2009-02-02 | 2005-06-01 |
| 2 | 王祺晶 | 5% | 2.5 | 2009-02-02 | 2026-02-25 |
综合点评
此次来安县利华船务有限公司因船舶配员不足被镇江海事局处以3000元罚款,属于内河航运领域的常规合规警示事件。该处罚金额较低,未对企业正常经营、资质存续造成实质性冲击,也不会引发重大财务或业务层面的连锁影响。但该事件也为企业敲响合规警钟,督促其严格对照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落实人员配置,规避后续更严重的安全隐患与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