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截至2025年11月20日,本次拟处置的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295,731,625.6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33,897,814.26元、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等合计人民币61,833,811.40元。该笔债权由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破产重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以其名下位于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韦家庄村600号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项目的收费权和项下全部收益提供质押担保。
特别提示:标的资产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就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效,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现状等,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我分公司对此不作任何保证。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www.coamc.com.cn查询,或与联系人接洽。
标的资产的意向投资者须为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投资人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联系人:刘先生、周先生
联系电话:0971-5569660、8113117
邮件地址:liuwenjun@coamc.com.cn、zhouhuibin@coamc.com.cn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北小街24号
邮编:810000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8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门)
0931-8812833(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电话:0931-846519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电话:0931-8854658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公告有效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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