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文号为成温市监处罚〔2026〕1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成都万合城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两款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超市因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红薯、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5176.58元。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成温市监处罚〔2026〕174号 |
| 当事人名称 | 成都万合城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2日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对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6.58元;3.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76.58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起源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启动现场调查,经近三个月调查核实确认了成都万合城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成都万合城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在售的批次红薯,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项目实测值为0.20mg/kg,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0.01 mg/kg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红薯共购进51.8kg,至抽检当日已全部售出,除去坏果共售出44.59kg,销售金额也就是货值金额为176.58元,违法所得同样为176.58元。此外,该超市在购进这批红薯时,未按规定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保存完整可溯源的相关凭证,无法证明涉案红薯的合法来源。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16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编号为SWJP202600279的检验报告,确认成都万合城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抽检红薯不合格后,于次日安排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与检验报告,现场未找到同批次待售红薯,当事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调查阶段,当事人自述涉案红薯采购自沙西市场蔬菜区供货商罗斌,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发函委托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最终确认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证明不属实,也无法证明不合格批次红薯就是从罗斌处采购。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次调取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材料、进销货单据、销售记录,对授权委托人制作了多份询问笔录,确认了当事人违法经营、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事实,当事人也配合调查提供了相关材料,且本案截至调查终结,没有接到相关食品安全投诉举报。2026年8月25日,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超标的红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关于禁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记录并保存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
量罚方面,办案机关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涉案货值金额仅176.58元,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不属于特殊食品,也未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最终对其作出处罚:对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6.58元;对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76.58元。
本次处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同时要求当事人对两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监管部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温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成都万合城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1月7日,法定代表人于景良,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2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江浦路288号23栋附203-217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于景良 | 50% | 50万元人民币 | 2029年10月27日 |
| 彭志平 | 25% | 25万元人民币 | 2029年10月27日 |
| 曾细军 | 25% | 25万元人民币 | 2029年10月27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这家微型零售超市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明显漏洞:既未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溯源供货来源,也未对在售食用农产品的农残指标做好把控,最终销售了农残超标的红薯。本次被罚虽金额不高且未造成实际损害,但也警示企业需补齐食安管理短板,筑牢日常经营的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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