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转自:中国经济导报
曾光辉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企业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更是完善现代化治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制度支撑。今年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立足顶层设计破解行业乱象、重塑评价秩序,统筹整合各类信用评价规则,推动信用信息互通、评价结果互认,构建全国统一的信用治理格局,为要素自由流动、市场公平竞争筑牢制度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碎片化、边界模糊、标准不一等问题,制约信用治理效能释放。一方面,各类信用评价品类繁杂、权责不清,公共评价、行业评价、市场评价衔接不畅,部分地区依托差异化评价标准实施地方保护,大幅抬高市场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化信用信息相互割裂,信息孤岛问题突出,导致企业信用画像失真、评价权威性不足,扭曲市场信号、干扰市场秩序。
针对上述痛点,《实施方案》明确划分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两大体系,确立“政府定基准、市场做增值”的治理架构。其中,公共信用评价包含综合评价与行业评价,由政府部门公益性开展,聚焦企业守法履约、合规经营,服务公共监管与社会治理;市场化信用评价由第三方机构依规开展,立足企业市场经营行为,服务融资授信、商业合作等市场需求。
此次出台的《实施方案》构建了分类清晰、标准统一、运行规范、权责对等的企业信用评价新体系,形成国家统筹、行业主管、地方落实的治理闭环。
一是厘清评价边界,实现权责正本清源。《实施方案》精准界定两类评价的主体、属性与功能,规范行业协会评价行为。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评价纳入公共信用评价范畴,突出公益性、权威性,服务公共治理;协会自主开展的会员评价属于市场化评价,坚持自愿性、服务性,助力行业自律,从制度上杜绝政府越位、市场缺位问题。
二是锚定公共基础,强化行业评价约束。明确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公共信用大数据,建立专属行业评价机制。行业评价必须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聚焦行业合规、服务质量等特色维度,同时设立刚性约束,公共信用D级失信企业不得获评行业A级,筑牢失信惩戒底线。
三是统一全国标准,净化行业评价生态。建立“国家定标、地方细化、动态清理”的标准化机制,由国家部委统一制定各行业评价指标、流程、等级及应用规则,确保同行业评价全国统一、结果可比。各地结合产业实际细化配套细则,守住全国统一底线、彰显区域特色。
四是兼顾刚性与弹性,激发基层治理活力。方案坚持顶层规划与基层创新并重,对暂无全国统一标准的行业,允许地方依规开展试点探索,通过试点总结、提炼推广的模式,稳步完善制度体系,既避免“一刀切”治理僵化,又防范地方无序创新。
五是规范市场运行,平衡公益与效率。严格约束行业协会市场化评价行为,坚持非营利导向,严禁强制评价、变相牟利,确需收取成本费用的,必须公开标准、全程公示、接受监督,杜绝市场化评价异化为逐利工具。
六是压实主体责任,培育企业信用自觉。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经营治理全过程,主动对接公共、行业、市场三类评价标准,常态化开展合规经营、信用自查与瑕疵修复,以良好信用降低融资、投标、经营成本,转化为核心竞争优势。
七是深化结果赋能,健全奖惩应用闭环。坚持以评促治、以用促建,将评价结果深度嵌入行政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融资信贷、政策扶持等领域,对守信主体予以激励倾斜,对失信主体依法开展惩戒,对轻微失信主体完善修复机制,构建守信受益、失信受限、容错纠错的信用治理生态。
八是坚守法治底线,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将权益保护贯穿评价全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公开评价标准与结果,建立健全异议复核、信用修复、侵权追责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知情权、申诉权、修复权,实现信用监管有力度、权益保障有温度。
(作者系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