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千龙网)
近日,吉林长春中院公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例引发关注。一名普通岗位员工离职后,因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将“老东家”告上法庭。令人诧异的是,该员工的工作岗位根本不接触商业秘密,却在入职时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法院最终判决企业支付补偿金。这一判决结果不禁让人深思:企业如此滥用竞业限制,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初衷,本是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涉密人员。这一设计体现了权益平衡的立法智慧,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自由。
然而在现实中,这一制度正在被严重异化。不少企业“一刀切”地要求全体员工签订竞业协议,从实习生到厨师,从业务员到行政人员,无一“幸免”。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5年6月,北京一中院审结的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较前五年增长超104%,其中大量涉及普通岗位员工。这种“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做法,已背离制度初衷。
滥用的后果是多输局面。对劳动者而言,不合理的限制侵犯了其自由择业权,甚至影响生存发展;对企业来说,不仅需承担额外的经济补偿,更可能因协议无效而无法保护真正的核心秘密;对社会而言,过度限制阻碍人才正常流动,抑制市场活力与创新。
细究滥用原因,既有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也有规避法律风险的投机心理。一些企业将竞业协议视为标准合同模板,不论岗位性质统统签订;有的甚至将其作为制约员工流动的手段。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更埋下了劳动争议隐患。
治理竞业限制滥用,需要多方合力。企业应当回归理性,精准识别涉密岗位,避免“广撒网”式签约。今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劳动者未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这为遏制滥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劳动者也应勇于维权。此案中,冯某的胜诉具有示范意义。司法实践中,许多劳动者或因不懂法,或怕麻烦而放弃维权,这无形中助长了滥用行为。正如长春中院法官所言,劳动者要“勇敢发声”,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制度健康运行的维护。
司法机关则需通过个案裁判树立明确导向。在冯某案中,法院虽认可其岗位不涉密,但基于其已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判决企业支付补偿,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实质公平的维护,也警示企业滥用竞业协议必将承担后果。
竞业限制的本质是权益平衡器,而非单方面束缚工具。健康的人才流动是市场活力的源泉,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应当遵循法律边界,实施精准管理。否则,不仅难以达到保护目的,反而可能如案例中的企业那样,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企业更应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企业文化吸引力来留住人才,而非依赖简单粗暴的限制手段。须知,制度的本意是护航而非束缚,是平衡而非偏袒。唯有在法治框架内审慎运用竞业限制,才能真正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避免出现“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