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围绕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关系提出一系列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的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科学内涵。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是根本政治前提。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实现政治逻辑和法治逻辑有机统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对此,就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同时,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这不仅科学揭示了政治和法治、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性,而且为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党领导法治建设与法治保障党的领导的良性互动机制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
“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是基本遵循。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既密切联系又存在区别,既不能将两者简单等同,更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这就从“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角度为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厘清了关系定位。其一,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互独立,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调整对象、适用范围、表现形式、实施保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其二,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具有根本一致性,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制度化反映,共同构筑公权力运行的“大法治”轨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提高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载体。其三,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这是由我们党作为先锋队组织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其四,党内法规挺在国家法律前面,通过严格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由违纪问题进一步发展成违法问题。
“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是目标指向。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进而充分发挥两者的互补作用。一方面,依规治党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只有坚持依规治党,才能将权力切实关进制度的笼子,发挥党员干部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将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保障优势。“八项规定改变中国”就是依规治党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实践的生动表达。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支撑和促进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是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的创新实践,而依法治国在法治精神、法治原理、实践经验、制度机制、法治文化等方面可以为依规治党创造良好条件。正是在借鉴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方位快速推进,有力保证了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是基本路径。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覆盖治党治国治军的系统法治工程,必须整体谋划,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系统观念,为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融合、贯通提供了基本遵循。一方面,“统筹推进”侧重于立足全局,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对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各方面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提高二者建设的整体性、协同性。这在立法立规、执纪执法、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等工作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另一方面,“一体建设”指的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统筹推进”基础上形成具有更高融合性和整体性的法治实践。例如,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区别于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各自立法立规的特殊制度实践,就是党和国家意志高度统一的制度产物,其广泛存在于意识形态管理、信访工作、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
(据《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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