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根据省民政厅《山东省地名保护名录编制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市民政局组织开展了市级地名保护名录认定工作。经过区市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局党组审议等程序,确定63个地名为烟台市市级地名保护名录(第二批),按照《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进行了分类,分别为:自然地理实体4个,行政区域和其他区域4个,居民点4个,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2个,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及其他建筑物49个。现予以公告。
附件:烟台市市级地名保护名录(第二批)
烟台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
烟台市市级地名保护名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