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日报)
转自:河北日报
书面判决给“说法” 判后答疑解“心结”
“感谢你们不厌其烦地协调,保险公司撤回了上诉,还要走了我的银行卡号,我可以继续治疗了……”2024年10月10日,接到阳原县人民法院的案件回访电话时,当事人赵某对法官如是说。一个月前,该院交通审判团队运用“三端共治”工作法,做足判后答疑服判息诉,圆满解决了赵某赔偿案,实现实质性化解矛盾,避免上诉对双方当事人带来的诉累,让阳原的纠纷在阳原案结事了,这也是该院打造“定分止争张家口”品牌的一次有益实践。
2023年8月8日13时,靳某驾驶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工作时,在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某饭店前停车后,右后侧乘员打开车门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赵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其受伤,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队认定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靳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后双方诉至法院,该案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阳原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20日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43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6000元,共计159000元,赵某返还靳某垫付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认为鉴定意见书中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过长,二次手术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负责案件的法官助理赵逾峰了解后,从法律适用上、法律程序上、事实认定上分析讲解,努力将法律规定转换为当事人“听得进”的法理。他向对方解释,从法律适用上讲,本案中,靳某驾驶的机动车因乘员打开车门造成赵某损害,靳某、乘员应作为整体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赵某保险金的责任。其次,针对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应负举证责任。鉴定结论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的,委托鉴定时已经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庭前已经将该鉴定结论送达保险公司,直至庭审,保险公司均未提出反驳鉴定结果的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再次,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应在实际发生后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原告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是客观事实,后期发生二次手术系必然且合理费用,故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最后,法官语重心长地从情理上分析道:“如上诉败诉,不仅需要承担上诉费用,还需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可能涉及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公司账户的情况,严重影响保险公司运营和公司信誉。”在明确有力的法条佐证下,在法官头头是道的情理疏导下,保险公司最终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