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凯瑞德(维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联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经查,凯瑞德在2014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分别达4.66亿元、9.54亿元,吴联模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因“指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被处罚。
未及时披露4.66亿元对外担保,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山东证监局查明,2014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凯瑞德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及吴联模本人提供9笔对外担保,金额合计46,593.57万元(含最高额担保),其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3,593.57万元。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凯瑞德既未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2014年至2020年各年度报告中,凯瑞德未披露或少披露的担保余额及占当期净资产绝对值比例如下:
| 年份 | 未披露或少披露担保余额(万元) | 占当期净资产绝对值比例 |
|---|---|---|
| 2014 | 6,000.00 | 32.02% |
| 2015 | 21,193.65 | 260.03% |
| 2016 | 22,977.75 | 239.70% |
| 2017 | 40,405.97 | 634.60% |
| 2018 | 37,935.51 | 200.15% |
| 2019 | 21,653.04 | 774.76% |
| 2020 | 17,382.83 | 99.68% |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担保事项中,部分系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擅自组织实施。其中,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吴联模担任凯瑞德实际控制人期间,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11,593.57万元;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张培峰担任实际控制人期间,擅自组织实施关联方担保20,000万元。
55笔重大诉讼仲裁合计9.54亿元未披露,部分案件延迟披露超三月
除违规担保外,凯瑞德还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的问题。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55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95,438.66万元。其中,39笔未在2015年至2018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披露,16笔未在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部分案件的披露延迟问题尤为突出。例如,2017年12月26日凯瑞德签收汪某风诉其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5,832.65万元)的法律文件后,直至2018年1月11日才披露,延迟约半个月;2020年9月至10月签收的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案(3,887.74万元)、泮某妮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76.75万元),则分别延迟至2021年1月30日、1月28日披露,延迟超三个月。
吴联模作为“指使从事”责任人被罚60万元,违法行为已过部分处罚时效
山东证监局指出,凯瑞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吴联模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任职期间内的违规担保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却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且签字保证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过,其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
同时,吴联模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关联方担保,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指使从事”的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吴联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书,吴联模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逾期不履行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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