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9日,辽宁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辽宁瀚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瀚华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该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涉及信息报送、资料保存及基金运作等多个方面。
多项违规行为曝光
辽宁证监局指出,辽宁瀚华资本的违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信息报送不及时。公司未按规定将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以及重大诉讼事项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也未就上述变更事项履行变更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内部管理不规范。公司未能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相关资料,该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要求。
三是基金运作存在合规风险。公司存在管理未备案基金的情况,并将基金财产违规用于从事借贷和担保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及第四项的规定。
监管措施与整改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及《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辽宁瀚华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辽宁证监局强调,若公司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违规行为对应的法规依据
辽宁瀚华资本各项违规行为及对应的监管法规具体如下:
| 违规行为描述 | 违反的法规条款 |
|---|---|
| 未报告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及重大诉讼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
| 未妥善保存投资决策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管理未备案基金并将财产用于借贷担保业务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 |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行业在信息披露、合规运作及内部风控方面的监管要求。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高度重视登记备案、信息报送及基金财产运用的合规性,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导致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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