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华腾实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腾实业”)及时任董事长任学高、董事会秘书刘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原因是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责任人未忠实勤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未按期披露年报构成违规
深圳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华腾实业存在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及时向市场传递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关键信息。华腾实业未能遵守这一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影响了市场信息透明度。
董事长与董秘负主要责任
决定书明确,时任董事长任学高、董事会秘书刘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核心负责人,二人未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确保公司按时完成年报披露工作。
监管措施: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依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华腾实业及任学高、刘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函作为一种监管手段,旨在提醒市场主体规范运作,而诚信档案记录则可能对相关主体未来的市场活动产生约束。
对于该监管措施,华腾实业及相关人员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严格要求。市场人士指出,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均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对于相关责任人员而言,忠实勤勉履职是法定要求,忽视信息披露义务将面临监管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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