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临高县人赵某某与方某在某年初相识,经自由恋爱,2人当年年底举行婚礼。1个月后,方某因与男方产生矛盾返回娘家,2人由此分居。赵某某与其父母则将方某及其父母告上公堂,要求返还58000元彩礼。
赵某某与方某认识不久后,由双方家长出面商定结婚。而后,赵某某父母为了儿子结婚,向亲戚借款支付彩礼。其中赵家向方某父母给付彩礼68000元及价值30000元三金首饰。2人结婚当日,赵某某家按当地风俗习惯摆酒,方某家则在婚礼现场将10000元交给赵某某父母作为嫁妆或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物资,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后一个月,方某因生活琐事与赵某某产生矛盾,便离开赵某某家,与其开始分居,之后再没返回。赵家认为方某无结婚过日子的意愿,向方某及其父母讨还彩礼,并将3人告上法庭。临高法院认为,该案原告赵某某及其父母为缔结婚姻给付彩礼9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被告方某及其父母在收到彩礼后,仅将10000元返还,并在双方发生矛盾后返还了价值30000元的三金首饰,而其余彩礼均未被用作组建新家庭的生活启动资金,故当双方已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返还剩余58000元彩礼无不妥之处。法院因此判决方某及其父母向赵某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记者 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