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消息,深圳证监局于8月17日发布针对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该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监管文书显示,深圳证监局经核查认定,深业物流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相关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业物流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监管要求明确,深业物流需高度重视上述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完成整改,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决定书也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若深业物流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涉及的核心违规及处置信息如下:
| 涉及主体 | 违规事实 | 违反条款 | 监管措施 | 整改时限要求 |
|---|---|---|---|---|
| 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公开信息显示,深业物流为境内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本次监管落地也为债券市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合规操作再次敲响警钟,债券发行人需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按时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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