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保险代理”)及公司董事长尹生、总经理李志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于海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关联交易信披双违规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结果,润华保险代理存在两项主要违规行为。
一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2025年9月至2026年3月期间,公司多次向关联方山东润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华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单日资金占用最高余额达3000.00万元。
二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润华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等发生的销售、采购等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887.46万元。上述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均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管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
山东证监局指出,润华保险代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尹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李志强作为经营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于海萍作为信息披露及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公司及上述三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强化规范运作
山东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润华保险代理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强化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根据规定,当事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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