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安徽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誉华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解读显示,安徽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安徽誉华投资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三方面违规情形。
一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信息。
二是在内控制度执行、基金管理方面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资料。
安徽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安徽誉华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安徽誉华投资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安徽誉华投资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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