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午,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铜峡市职业教育中心原党总支书记、主任雷某某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25年1月间,被告人雷某某利用担任青铜峡市职业教育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职教中心有关设备采购、教材征订、工程改造以及支付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现金人民币共计98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之外,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