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而且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28日)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金融各领域、各环节职务犯罪及关联犯罪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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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领域腐败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法、最高检此次再次亮明了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案例中,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刘某,1998年至2015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造成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退休了仍不收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 董智伟:刘某在退休后近6年时间里,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00万余元。
法院认为,虽然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
董智伟:法院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
同样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的还有某国有出资银行原行长吴某,吴某受贿2.75亿余元、挪用公款5.08亿余元、他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虞浔: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群众“钱袋子”安全,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商业银行行长作为银行经营活动的核心决策者,是维护金融安全的“关键少数”,以公谋私、违法犯罪,不仅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还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和行业生态。两案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立场。
精准惩治新型隐性腐败
最高法、最高检此次还明确提出,要精准惩治新型隐性腐败。这类犯罪往往涉及任职期间谋利、离职后“领薪”等诸多环节,甚至还可能披上“人才引进”“专家顾问”“企业高管”等合法外衣。某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部总经理黄某在任时收取某公司的“安家费”,离职后再进入这家公司获取“劳动报酬”,演绎了新型受贿政商“旋转门”。李某、徐某作为国有信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请托人“合作经营”公司,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收受贿赂,更是典型的隐性腐败。
虞浔:这两个案例体现出司法机关穿透新型隐性腐败的“面纱”,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精准有力予以惩处。此次“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法院、检察院依法惩处金融各领域、各环节职务犯罪及关联犯罪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监制丨陈秉科
记者丨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