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6-008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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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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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连云港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就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四季沐歌”)与南京银行连云港分行签署的主合同《银行保函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本次实际提供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
2.公司与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就日出东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科技”)与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签署的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本次公司实际为其提供担保金额为6,998.744万元,不存在反担保。
3.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拉萨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就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阿康”)与中信银行拉萨分行签署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最高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本次公司实际为其提供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36亿元的担保。提供担保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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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南京银行连云港分行的担保合同
保证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1,5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主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反担保情况:无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的担保合同
保证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日出东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7,000万元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反担保情况:无
(四)公司与中信银行拉萨分行的担保合同
保证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7,000万元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反担保情况:无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全面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在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本次担保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均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业务发展所需,能有效降低其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2,633.74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66%。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