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办法》。其中,《办法》明确租金标准上限,并实行动态调整。承租人可享受落户、医疗、教育、公积金提取等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承租人权益。同时符合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按规定申领租赁住房补贴。
《办法》构建多元筹集机制,通过“谁投资,谁所有”原则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房源筹集工作,改变了保障房主要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单一模式,转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采取新建、改造改建、转化3种方式筹集。鼓励充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空闲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资源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具体而言,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含),套型占比不低于项目总套数的80%(含);《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或已立项的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含),套型占比不低于项目总套数的80%(含),项目套型建筑面积较大的,应依法依规改造为户型面积合适的房源。为促进重点人才引进,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含)。
《办法》强化政策支持保障,为了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拿出了一揽子“真金白银”的优惠政策,例如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金融信贷以及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有效降低了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成本,保障了运营机构的合理收益。同时承租人可享受落户、医疗、教育、公积金提取等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承租人权益。
《办法》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实行面向社会出租与定向出租相结合的供应模式,通过市级信息平台统一管理项目房源。《办法》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必须由具备专业能力的机构承担,确保从房屋出租、日常维修到社区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能提供标准化的、高质量的服务。明确租金标准上限,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明确承租条件与合同履行要求,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确保租赁安全、运营有序。
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由该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本项目实际享受的支持政策逐项测算,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其委托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经评估测算的市场租金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年度涨幅原则上不高于5%,租金调整后应及时对外公布。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确定的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可不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同时,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同时符合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按规定申领租赁住房补贴。
《办法》健全分级监管体系,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和退出机制,明确市、区两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对房源的租金水平、租客资格以及“只租不售”的性质进行全程监管,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政策套利,严厉查处违规销售、骗取优惠政策等行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始终服务于其核心保障目标。(记者 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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