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先股份”)相关股权转让事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孙国庆、何益平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二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股权转让业绩承诺与实际不符
经查,2020年11月,孙国庆、何益平作为安徽沙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丰新材料”)的自然人股东,与佳先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佳先股份收购沙丰新材料67%的股权,双方同时就业绩承诺和补偿条款进行了具体约定,佳先股份于同月对外披露了上述事项。
安徽证监局指出,公开披露的沙丰新材料承诺期业绩、业绩补偿款与实际情况不符,孙国庆、何益平作为承诺方,未能实际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
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孙国庆、何益平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二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履行承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公告显示,孙国庆、何益平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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