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贵州省能矿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矿产投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问题:信息更新滞后与业务范围越界
贵州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能矿产投基金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两项主要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并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的要求。
二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规定。
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诚信档案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能矿产投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要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并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贵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如能矿产投基金公司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责令改正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合规运营的严格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守业务边界,防范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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