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琛
“我的这笔‘冤债’,还能卸掉吗?”2024年5月的一个下午,于某到我院咨询,声音里满是疲惫与期盼。2019年初,基于同学情谊,于某为贾某的一笔贷款提供担保,合同载明借款用途为“买车”。借款到期后,贾某未还款。银行于2021年12月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贾某偿还本息,于某与另一担保人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贾某失联,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桑某亦无力偿还。于某因有稳定工作成为主要追偿对象,工资被冻结划扣,家庭矛盾激化。
于某坚称自己是被欺诈才做的担保人。就此,我院迅速启动调查核实权,调取了贷款账户的完整交易明细。一个清晰的资金“闭环”随即浮现:2019年1月23日,29万元贷款发放至贾某账户的同日,即被全额转至贾某名下另一贷款的还款账户,这与“购车”用途严重不符。
贾某是不是“借新还旧”?我和同事询问原银行业务人员,其承认该笔业务实质是“以新贷偿还旧贷”;询问另一担保人桑某,其证实贾某是“借新还旧”,但于某并不知情。贾某于2025年5月到案,最终承认其虚构借款用途骗取担保的事实。
根据担保行为发生时间,我们认为,虚假的借款用途直接影响了于某的风险判断和决策,新证据证实其对贾某的真实借款用途并不知情。2025年6月,我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9月18日,法院开庭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原保证合同对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法改判免除其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改判后,于某的生活重归正轨。于某告诉我,过去四年就像一场醒不来的噩梦,现在终于看到了阳光。他的话让我沉思良久。作为检察官,我们办理的不仅是个案,更是他人的人生;审查的不只是证据,更是事实背后的公平正义。
于某的遭遇并非孤例,它折射出民间担保领域长期存在的风险暗礁。对此,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拓展与风险防控之间需要更好的平衡,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更显必要。
(整理:本报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孙燕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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