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青少年
是国家的未来
民族的希望
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
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
义不容辞的责任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致力于促进解决我区未成年人保护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幸福成长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12月25日,自治区新闻办举行例行政策吹风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红武在政策吹风会上发布了该法规重点内容。
王红武表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共28条,该法规依据上位法规定,立足我区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从七个方面着力完善和细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制度规范:
第一是严格了对未成年人手机使用管理。
《若干规定》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时间;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携带智能手机、智能电话手表进入课堂;确有需要将智能手机、智能电话手表带入校园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允许带入校园的智能手机、智能电话手表由学校统一保管。
第二是更加注重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
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完善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规定教育等有关部门成立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咨询委员会,依托有关单位建设区域性学生心理辅导中心,定期面向所在区域学校提供业务指导、技能培训等;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不得阻止未成年人接受心理咨询或者诊疗。
第三是健全了欺凌防控制度,防范校园霸凌事件发生。
规定学校定期开展欺凌防控专项调查,完善校园欺凌防控相关设施,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要求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立即制止,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处理,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四是完善了防性侵害机制。
《若干规定》中要求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害、性骚扰教育;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健全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机制;强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招募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入职人员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规定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不得实施性侵害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五是严格对重点场所的监管,强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禁入。
《若干规定》中对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作出严格规范,明确核实身份、询问情况、报告可疑情形等义务;规定台球室、点播影院、足浴店等经营者不得留宿未成年人;剧本杀、密室逃脱等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等应当设置适龄提示,设置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六是明确了禁止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医美服务等。
《若干规定》中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文身,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设定了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增强震慑力度。
第七是优化了未成年人合法维权的报告方式。
《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畅通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等多方报告渠道;明确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等十种情形的强制报告义务,并对“阻止报告”的行为从重处罚;规定政府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55青少年服务台、12338妇女维权热线、12356心理援助热线,提供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咨询、转介、救助”一站式服务等。(宁夏日报记者 尚陵彬)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