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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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燚 许春明 实践中,作者去世后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相关权利人放弃权利,常因权利主体缺位而引发保护难题。这类“无继承人作品”不仅可能面临未经授权的使用、篡改等问题,影响作者精神权益及作品文化价值的维护,也可能因授权机制缺失而难以被有效利用,阻碍文化传播与创新,最终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方式,推动落实法律已确立的“国家所有权”,为这类特殊文化资产提供司法保障,助力其保护、传播与合理使用。 无继承人作品所面临的保护困境,其根源在于权利主体缺失时缺乏有效的制度衔接。其一,权利主体缺位易导致作品被不当使用。由于缺乏明确的权利人,此类作品常被视为可随意使用的资源。除财产权方面的侵权外,更值得关注的是对作者精神权利的损害。例如,部分商业组织对无继承人的地方戏曲等作品进行不符合原意的改编,影响作品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意味着即便作者去世,其精神权利仍应获得尊重,无继承人作品亦在此列。其二,授权机制不畅造成文化资源利用不足。与滥用现象并存的是大量作品因授权困难而无法被有效利用。像图书馆、学术机构等,因无法获取授权,往往难以对相关作品开展数字化或研究工作,影响公共文化利益的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不仅在于保护作者权益,亦在于推动作品传播、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无继承人作品的闲置显然与此目标不符。其三,国家所有权缺乏具体落实机制。尽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明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亦属遗产范畴,但“国家所有”在实践中常因缺乏具体操作规则而难以落实。例如,由谁代表国家行使权利、侵权时由谁提起诉讼等关键问题,均缺乏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介入无继承人作品保护,具备法理与法律依据,并非替代其他主体行使职能。一是作品具有显著的公共文化属性。当作品因无继承人而超出私权范畴,其作为民族文化资源的公共属性更加突出。作品的保存、传承与合理使用,涉及国家文化传承的整体利益,符合公益诉讼所关注的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公益诉讼范围的合理拓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近年来,司法实践已逐步将知识产权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体现了该制度适应社会需求不断发展的趋势。无继承人作品保护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纳入这一拓展进程。 为确保该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有效,需构建系统化案件办理机制。一要合理界定诉讼范围与启动标准。初期可遵循稳妥审慎原则,将保护对象限定于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或科学价值的作品。启动条件应满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实际损害”,并有初步证据表明因无继承人导致保护缺失。二要完善调查取证与跨部门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可依据办案规则行使调查核实权,包括调取资料及委托鉴定等。可与版权管理、文化旅游等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评估作品状态与文化价值,形成多部门协同保护合力。三要优化诉讼请求内容,提升治理实效。诉讼请求可拓展至请求法院确认国家对该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主体地位;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推动将侵权所得纳入专项公共文化基金,用于支持无继承人作品的保护与传播。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