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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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莹 □ 本报通讯员 王明亮 张卓怡 抄表员途经小区绿化带时,踩到未盖紧的井盖,摔落井中致伤残九级,应该由谁来担责?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抄表员江某到鼓楼区某小区抄表,经过一处窨井时踩到未盖好的井盖,摔落井中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第3、第4左侧横突骨折。2025年3月,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江某劳动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江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地并非正常的行走道路,也并非必经之路,江某已在小区服务半年多,已对园区熟悉,且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部分费用。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窨井位于小区内,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依法负有维护管理小区内窨井井盖的义务,因其疏于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导致江某受伤,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间为上午,其未仔细观察窨井井盖情况,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法院酌定其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江某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判处物业公司按照70%的比例赔偿江某相应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主体,应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安全,如遇窨井未盖紧等情况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将井盖复原盖紧,消除安全隐患。居民出行时也负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尤其在雨天路面湿滑、夜晚视线受限的情况下,更应提高警惕、注意路况,途经窨井时或危险路段时需仔细观察窨井或谨慎绕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防范人身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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