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 董晗萱)12月16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官微发布关于我国电子支付监管发展成效问答。
现有制度框架下,付款人若发现支付指令有误,是否有修改、撤销支付指令等补救措施?对此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表示,电子支付发展初期,银行柜台收到付款人支付指令后需要采取线下、人工等方式处理,对此,《支付结算办法》允许汇款人申请撤销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
随着移动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普及,客户在线上发起支付指令时,可选择实时或延时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对于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延时处理方式,付款人在资金到账前可以修改、撤销支付指令。对于实时处理的支付指令,不存在取消或修改指令的情形。对此,监管制度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并明确了支付指令异常时的多元补救措施。例如《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支付机构应主动通知客户更改或者协助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表示,《电子商务法》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承担。但是,如果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责任,而是由电子支付用户承担损失。同时,还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加强电子支付交易指令的授权验证,配合电子支付用户查找未经授权电子交易的发生原因。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还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实施限额管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因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用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