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刘恒、徐方伟、孟涛、钟孟光、于懿: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5.1.1条、第7.2.7条、第8.6.3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规定的行为;李占江在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及第二款、第4.3.2条第二项、第5.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7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刘恒在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5.1.2条规定的行为;徐方伟在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第5.1.2条规定的行为;孟涛在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生产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第5.1.2条规定的行为;钟孟光在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第5.1.2条规定的行为;于懿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的行为。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本所拟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及实际控制人李占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恒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及实际控制人李占江,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恒,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徐方伟,时任监事、生产总监孟涛,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钟孟光,于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2月16日
(联系人:范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 8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