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的向某与恋爱对象产生矛盾纠纷,因爱生恨起了杀心,却误伤他人。今年11月14日,经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9万元。
2024年11月,向某与杜某结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共同生活。其间,杜某受宋某雇用担任保姆,照料其日常生活。
今年6月,杜某对向某的态度逐渐冷淡,后提出分手。向某怀疑是宋某从中干涉,遂产生不满情绪。此后,双方因经济纠纷矛盾激化,经村委会调解未果。
6月30日,向某试图与杜某解决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人劝开后,向某萌生了杀害杜某与宋某的念头,进入一家便利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尾随杜某意图行凶。杜某察觉出异常,赶紧回到宋某的住处,向某没有追上便在楼门口守候。见向某没有离开,杜某打电话向宋某的房东乔某求助。不久,乔某扛着锄头来到楼门口,询问向某的身份。向某误将乔某认作宋某,当即掏出刀具向对方颈部连续捅刺,随后逃往附近山林。乔某经紧急送医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当晚,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9月13日,秭归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秭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向某因感情纠纷预谋杀人,在实施过程中错误识别对象,并采取持刀捅刺颈部等致命部位的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害人并非其原定目标,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9月20日,秭归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向某提起公诉。
(蒋长顺 余红梅)
上一篇:网络赌博,让他从兼职走向诈骗
下一篇:从故国之思到文化同源的遗民文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