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发布《公司章程》修订案公告,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调整。本次修订涉及154项条款的增删改,核心变化包括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取消监事会建制、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能,并对法定代表人权责、股东权利、财务决策机制等进行全面更新。修订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治理结构重大调整:取消监事会并强化审计委员会
本次修订最显著的变化是整体删除原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相关条款,涉及62项条款的删除或修改。根据公告,监事会原有职权将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包括财务信息监督、董事及高管履职检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核心职能。
修订后,公司董事会将下设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负责审议财务会计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财务总监等事项。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法定代表人制度完善:明确权责边界与追责机制
修订案新增多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条款,明确以下核心内容: - 任职与辞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裁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辞任后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 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但章程对其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权责衔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裁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股东权利与决策机制优化
股东提案权门槛降低
修订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可提名董事候选人(原规定为3%),并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进一步强化中小股东参与权。
累积投票制适用调整
股东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原规定为“应当”),但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平衡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
决议效力认定细化
新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包括“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出席人数未达法定比例”等,同时明确决议程序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得撤销决议。
财务决策权限调整:强化风险管控
对外担保与财务资助审批
| 事项 | 董事会审批权限 | 股东会审批权限 |
|---|---|---|
| 对外担保 | 非关联担保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2/3以上同意 | 1.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的担保 2.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 3.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提供担保 4.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 |
| 财务资助 |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2/3以上同意 | 1. 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 2.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
重大交易审议标准
修订后,公司发生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 交易标的净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其他重要修订
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公积金弥补亏损顺序为“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部分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
内部审计制度: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审计结果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减资程序优化:新增“违反规定减资的,股东应退还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条款
股份发行:公司增发新股时股东不自动享有优先认购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授予
本次修订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事宜。市场分析认为,此次修订是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职能的安排,需关注后续实际运行效果。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披露后正常交易,投资者可留意股东大会审议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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