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1日,甘肃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甘肃分行”)因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相关基金销售监管规定,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实:未将长期收益纳入考核体系
甘肃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经查实,邮储银行甘肃分行在基金销售业务中,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以引导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注重投资者长期利益,避免短期业绩导向下的不当销售行为。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邮储银行甘肃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函作为行政监管措施的一种,旨在对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警示,督促其规范经营;而记入诚信档案则将对机构的市场信誉和后续业务开展产生持续性影响。
整改要求: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明确要求,邮储银行甘肃分行需高度重视此次违规问题,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需详细说明违规问题的原因分析、具体整改措施、责任追究情况以及长效机制建设等内容。
此外,公告还指出,邮储银行甘肃分行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监管聚焦:强化投资者长期利益保护
此次监管行动体现了监管层对基金销售机构考核机制的持续关注,核心在于推动销售机构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利益导向”转型。近年来,监管部门多次强调,基金销售机构需建立与投资者长期利益相匹配的考核体系,避免因短期业绩压力导致销售人员忽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过度营销高风险产品等问题,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秩序。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邮储银行甘肃分行被处罚,或为监管层针对基金销售“重规模轻服务”“重短期轻长期”现象的又一整治案例,后续不排除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基金销售机构考核机制的进一步排查,以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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