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意见(三)细化了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
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根据意见(三),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但是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意见(三)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不少劳动者关心的问题。根据意见(三),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遇到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维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意见(三)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劳鉴等级变化时,相关待遇如何调整也进一步明确。据介绍,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