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韩军国(身份证号370828********4418),担保方:周俞彤(身份证号370828********4426),担保方:山东艾力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金乡县艾力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1183798160013A3000022。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2857065.92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857065.92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我公司指定联系人:宋训,电话:18953153866,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滨河商务A30楼
2.借款人:李振果(身份证号370828********441X),担保方:田燕燕(身份证号370828********4102),担保方:金乡县泰隆商贸有限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1183798160013A3000006。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3024755.2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024755.2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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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任亚东(身份证号370828********0016),担保方:张贵春(身份证号370828********0041),担保方:韩允景(身份证号370828********4433),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1183798160013A3000019。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1884664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方中,因金乡县景韵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11日被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其100%持股股东即韩允景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884664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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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人:田秀粉(身份证号372924********1822),担保方:山东艾力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金乡县艾力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1183798160013A3000020。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3155224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155224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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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人:王景军(身份证号370828********4012),担保方:田玉霞(身份证号370828********4061),担保方:山东艾力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金乡县艾力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1183798160013A3000031。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3176400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176400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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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借款人:杨杰(身份证号370828********473X),担保方:续辉(身份证号370802********1829),担保方:韩允景(身份证号370828********4433),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1183798160013A3000023。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2867230.4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方中,因金乡县景韵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11日被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其100%持股股东即韩允景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867230.4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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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借款人:臧垒强(身份证号370828********0636),担保方:秦亚丽(身份证号370828********5066),担保方:金乡县康达国际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1183798160013A3000008。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117600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17600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我公司指定联系人:宋训,电话:18953153866,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滨河商务A30楼
8.借款人:周琪勇(身份证号370828********0019),担保方:陈爱芹(身份证号370828********0081),担保方:金乡县康达国际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1183798160013A3000009。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1988008.76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988008.76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我公司指定联系人:宋训,电话:18953153866,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滨河商务A3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