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别有用心的忽略
换来被戳穿的狼狈
逝者的心愿
能否如约兑现?
继母起诉五名子女
要求继承一套房屋
王强(化名)与张丽(化名)系夫妻关系,两人均为老年再婚。王强与前妻生育了五名子女。王强去世后,张丽将王强的五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王强名下的一套房屋。
原告张丽诉称,1997年,王强针对涉案房屋签订了购买合同。王强的前妻去世后,王强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原告张丽与王强结婚。2010年,王强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确认:在王强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留给张丽个人所有。2020年,王强去世。现张丽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由自己全部继承。
被告王强的五名子女辩称,涉案房屋中属于前妻的50%份额由五个子女各继承1/5;申请剥夺张丽继承权,理由为张丽提交了2010年公证遗嘱,但是隐瞒了王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原配份额部分的公证遗嘱。两份公证书均是由张丽前往公证处领取的,她却隐瞒王强放弃继承原配部分的公证,张丽的行为构成隐匿遗嘱。
法院:原告隐匿部分公证遗嘱
判其少分房屋5%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前妻去世前由王强签订购买房屋协议书,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系王强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同时办理了放弃对前妻所有部分继承的公证,这两份遗嘱合法有效。被告关于原告隐匿遗嘱之抗辩意见,两份公证遗嘱均为原告领取,在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由其继承的公证遗嘱原件的同时,未提交王强放弃继承的遗嘱公证书;原告在起诉中未表明存在王强放弃继承的公证遗嘱一事,反而主张涉案房屋由其全部继承;综上,可以证明原告存在隐匿遗嘱的事实,故法院判定原告少分房屋份额。
综合上述认定,法院判定涉案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即涉案房屋的50%份额,由原告张丽继承45%的份额,由五名子女各继承1%的份额;属于前妻的部分即涉案房屋的50%份额,因王强放弃继承,由五名子女各继承1/5;综上,涉案房屋由原告张丽继承45%的份额,由五名子女各继承11%的份额。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对故意隐匿遗产的继承人
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王强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强生前立有两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原告隐匿部分公证遗嘱。如果张丽未隐匿部分公证遗嘱,则其可以分得50%的房屋份额,但本案中张丽因隐匿部分公证遗嘱,最终法院判决其少分房屋份额,即只分得45%的房屋份额。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