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证监局)
来源:安徽证监局
王健:
经查,我局发现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时,将第三方合作的费用支付标准与交易手续费挂钩,风险管控严重不足,且未有效执行公司合规制度相关规定,上述情形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