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入住某酒店后在房间内烧炭自杀。事发后,范某家属认为涉事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范某死亡,将酒店起诉至法院,索赔112万余元。酒店称,酒店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根据范某生前所留电子遗书,其疑似患有严重抑郁症,且蓄意自杀已久……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徽太和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驳回范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24年12月2日6时42分,范某入住某酒店,入住时已年满18周岁。12月3日7时49分,案外人牛某乙向太和县某某派出所报警称,外甥范某自12月1日从家离开后未到合肥上学,要求派出所帮忙找人。12月3日10时11分,某酒店报警称,酒店某室有男子自杀。派出所接警到达现场后,确认死者为范某。
另查明,该酒店于2024年7月26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2024年12月2日晚,牛某乙等两人曾前往该酒店寻找范某,因未携带身份证件,酒店工作人员仅告诉其范某的房号,未协助打开房门。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酒店负有如实登记住客信息的义务。现酒店提供了范某的入住登记信息截图,能够证明事发时酒店已按规定对范某的身份信息如实进行了登记。故范某家属主张酒店未对范某住宿信息进行联网登记存在过错,一方面缺少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该行为与范某自杀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因范某的死亡时间不确定,范某家属以如果酒店进行联网登记可能会更早找到范某,从而避免范某死亡为由推定酒店存在过错的说法,也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某酒店烟雾报警器未及时报警是否存在过错。对此,该酒店提供有消防部门对酒店已进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的证明,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要求。且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酒店房间内的烟雾报警器系被范某自行破坏。现范某家属认为酒店的烟雾报警器存在瑕疵,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范某自入住酒店开始,所住的房间即为其私人空间。在未征得范某本人同意,牛某乙等两人又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其他证据证明范某存在轻生倾向需要被救助的情况下,酒店拒绝打开房门不存在过错。范某家属主张酒店未打开房门导致范某错失可能被救助的机会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生命权是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倍加珍惜,范某的死亡令人惋惜。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仍采取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范某的死亡与某酒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范某家属要求某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范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 红星新闻、钱江晚报
编辑 | 孙磊
校对 | 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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