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于近日发布2025年12月修订版《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董事会构成、利润分配政策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告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14.94亿元,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超三分之一,并确立了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机制,为公司规范运作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奠定制度基础。
公司概况与治理架构
根据章程披露,天士力成立于2000年,前身为天津天士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535。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注册资本达1,493,950,005元(约14.94亿元),总股本全部为普通股。
在治理结构方面,公司设立党委、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三级治理体系。其中,董事会成员共计15名,包括5名独立董事(含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和1名职工董事,独立董事占比33.33%,高于监管要求的三分之一标准。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原监事会职权,强化内部控制与财务监督。
股东权利与股东会机制
章程明确了股东的多项核心权利,包括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及诉讼权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凭证;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注册资本增减、利润分配、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会议表决分为普通决议(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和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中对外担保、重大资产交易(超净资产10%)等事项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
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10%
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明确了公司的分红原则和具体比例。公司承诺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经营需求的前提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的不同,现金分红比例分档设置: - 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占比不低于80% - 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占比不低于40% - 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占比不低于20%
此外,公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分红方案需在股东会决议后2个月内实施。若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需专项说明原因及资金用途,确保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和连续性。
股份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在股份管理方面,章程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非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维护公司价值等特定情形,且收购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收购后3年内需转让或注销。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25%。
针对投资者保护,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决议程序存在瑕疵的,股东可在60日内申请撤销。同时,公司建立董事离职追责机制,确保董事离任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等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尤其是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独立董事制度,将为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天士力表示,将严格依照章程规范运作,持续提升经营透明度,回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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