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全资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 ) 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02025023 号) 。 因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可转债项目中涉嫌持续督导业务未勤勉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 2025 年 10 月 29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一创投行立案。
2025 年 12 月 5 日, 一创投行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证监罚字〔2025〕 21 号) , 主要内容如下:
一创投行涉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 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一案, 已调查完毕, 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一创投行涉嫌在鸿达兴业 2019 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 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 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 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 2019 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 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 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 ” ) 第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
保荐代表人范**、 宋*, 是一创投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 适用的特别情形,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4,245,283.02 元, 并处以 12,735,849.06 元罚款;
二、对宋*、 范**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令第 119 号) 相关规定, 就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 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已督促一创投行切实以案为鉴, 一创投行诚恳接受处罚, 并将深刻反思、整改到位, 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管控, 勤勉尽责、 规范运作, 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创投行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和一创投行的经营情况正常,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拟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一创投行的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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