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证监局在2025年11月21日发布的公告,长春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采取自行销售方式销售私募基金,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级,受到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公司未能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长春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管措施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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