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大洲A,证券代码:000571)12月4日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就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作出的终局裁决。根据裁决,公司需向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3042.19万元,并向枣矿集团支付律师费35万元及部分仲裁费用,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仲裁背景:股权转让遗留采矿权出让收益争议
据公告披露,本次仲裁源于五九集团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承担主体分歧。2020年12月,五九集团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协议,需缴纳胜利煤矿矿业权出让收益1.654亿元。由于新大洲控股与枣矿集团就该笔款项的承担主体存在争议,新大洲控股于2024年1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公司不承担其中7.6%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应金额1299.45万元),并要求枣矿集团承担律师费等。2024年6月,枣矿集团提出反请求,要求新大洲控股支付五九集团已补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5789.14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涉案金额合计6505.11万元。
此次争议的核心源于2012年的股权转让事宜。公告显示,2012年9月,新大洲控股及其子公司与枣矿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后新大洲控股持有五九集团44.92%股份,枣矿集团持股49%。双方就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责任归属产生分歧,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裁决核心:按股权转让前持股比例承担责任
仲裁庭审理认为,案涉采矿权出让收益系股权转让前遗留的项目责任,新大洲控股作为五九集团原股东应承担缴纳义务。鉴于公司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连带责任保证,仲裁庭综合协议约定与案情,确定按股权转让前新大洲控股52.55%的持股比例计算责任,具体金额为5789.14万元×52.55%=3042.19万元。
对于枣矿集团主张的滞纳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仲裁庭不予支持。其中,滞纳金因五九集团逾期缴纳导致,属其自身责任;资金占用利息则超出仲裁管辖范围。此外,裁决要求新大洲控股向枣矿集团支付律师费35万元,并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的50%(即26.04万元),公司原仲裁请求的15.02万元仲裁费由自身承担。
对公司影响:已按会计准则摊销 无重大利润影响
公告明确,本次仲裁裁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无形资产采矿权按期摊销。本次裁决解决了股东间关于历史遗留责任的分歧,有利于维护五九集团的经营稳定。
| 项目 | 金额(万元) | 说明 |
|---|---|---|
| 新大洲原仲裁申请金额 | 1299.45 | 请求确认不承担7.6%矿业权出让收益(1257.05万元)及枣矿集团承担律师费等 |
| 枣矿集团反请求金额 | 6505.11 | 含采矿权出让收益5789.14万元、利息555.97万元、律师费160万元等 |
| 裁决采矿权出让收益 | 3042.19 | 按股权转让前52.55%持股比例计算(5789.14万元×52.55%) |
| 需支付枣矿集团律师费 | 35.00 | 裁决公司承担枣矿集团部分律师费 |
| 需支付枣矿集团仲裁费 | 26.04 | 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的50%(52.08万元×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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