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尚志市一名17岁少年在出租屋内自杀去世。事后,房东以少年自杀导致房屋变成“凶宅”贬值为由,将少年父母起诉到法院索赔12万元。12月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最终驳回房东的诉求。
判决文书显示,小宋父母离异,平时跟父亲生活,从初二下学期开始便租住在房东张某家里,每学期支付住宿费用。2024年12月27日,小宋在出租屋内自杀身亡,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显示“排除他杀可能”。
据悉,房东家里当时还有其他住宿生。小宋去世后,房东认为小宋的自杀行为使房屋成为老百姓口中的“凶宅”,让房屋贬值。随后,房东将小宋父母起诉到尚志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的损失12万元。根据某资产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正常情况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确认案涉房屋于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25万元。房东提交的一份中介公司证明显示,涉事房屋正常估价市场价应为24万-25万元,但由于房屋现在成为老百姓口中的“凶宅”,大幅度贬值,如能成交则市场价大约为12万-13万元。
小宋父亲答辩称,小宋是未成年人,已脱离父母的监护,监护权已转移到原告处,原告未尽监护职责,其对小宋的自杀身亡存有一定过错。此外,原告招收住宿生属于经营行为,未在国家工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其行为也是违法。原告的诉请与本案死亡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资料图 /视觉中国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侵权损害赔偿应以损害实际发生为前提,房屋内发生死亡事件,未致涉案房屋结构、设施等发生损害,亦未对其实际使用功能产生影响。
本案中,原告房东仍住在案涉房屋内,尚未将该房屋转让,其贬值损失只是主观上的预设,并非实际损失。鉴定意见书亦无法证明上述损失的实际数额,房东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小宋父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综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房东的全部诉求。
来源 | 红星新闻
编辑 | 孙磊
校对 | 周勇
审核 | 岑杰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