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博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违规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查明,截至2026年4月30日,博富科技仍未完成2025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限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世栋、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亦弛,未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本次监管措施的决定依据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明确要求博富科技及相关人员后续需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后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针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相关主体若存在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及的违规主体及处置情况如下:
| 违规主体 | 身份说明 | 违规关联事项 | 监管措施 |
|---|---|---|---|
| 博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非上市公众公司 | 未在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张世栋 | 博富科技时任董事长 | 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信披违规负有责任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张亦弛 | 博富科技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信披违规负有责任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业内合规人士提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是投资者及监管层掌握企业经营情况的核心渠道,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属于典型的信披违规行为,后续企业需严格对照监管要求完善内部信息披露管控机制,避免后续出现同类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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