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编号为土市监信处罚〔2026〕14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内蒙古中润同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在202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中填报信息不实,违反了相关市场监管规定被处以罚款。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土市监信处罚〔2026〕141号 |
| 当事人名称 | 内蒙古中润同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10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8月,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内蒙古中润同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的年度年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核查确认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内蒙古中润同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的2025年度年报中,从业人数、股东及出资两项核心信息,与公司留存的2025年度纳税申报表、工资表、明细账以及公司章程等原始资料中的实际数据不一致,存在年报公示信息不实的问题。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企业需对自身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上述两项内容均为法规明确要求企业如实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14日,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率先发现了年报信息与佐证资料不符的问题,执法人员按程序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
调查阶段,执法部门调取了企业公示年报截图、企业内部财务与章程文件、代理记账服务凭证、代理机构资质信息等多份证据,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了年报信息不实的事实。2026年8月21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市监信罚告〔2026〕121号),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
当事人于2026年8月23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信息错误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对政策理解偏差导致,不存在主观造假故意,且6月30日后企业端系统锁死无法自行更正,发现问题后已经提交后台更正申请,无主观过错。经复核,监管部门认为,按照规定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更正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提交的无主观过错证据不足,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及企业从业人数都属于法定应当公示的年报内容,企业应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最终,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内蒙古中润同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00元,当事人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向社会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天眼查数据显示,内蒙古中润同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6月18日,法定代表人林晓勇,所属行业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沟门镇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337 房间。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内蒙古润辉华衡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人民币 | 2030年6月11日 |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年报填报合规意识薄弱,对法定公示要求理解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核验更正,导致从业人数、股东出资两项核心公示信息失实。此次1万元罚款不仅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相关处罚信息公开后也会影响企业信用形象,后续我司将完善内部填报审核机制,杜绝同类问题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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