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海市监处罚〔2026〕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海城市利国白俅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作出行政处罚。该分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被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罚〔2026〕129号 |
| 当事人名称 | 海城市利国白俅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 |
| 处罚机关 |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5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线索由海城市医疗保障局移送,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后,确认海城市利国白俅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本次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海城市利国白俅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为药品零售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且未经上述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该分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仍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在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后,逾期仍未改正该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6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城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的线索,显示海城市利国白俅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随即对该分店下达立即改正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分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该分店上述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2026年8月17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6〕1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海城市利国白俅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构成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海城市利国白俅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罚款1000元。
按照处罚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海城市利国白俅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成立日期2024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蔡云红,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新胜委城东路23S2。
点评分析
本次涉事分店暴露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落地缺位的问题,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后仍未纠正执业药师不在岗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合规意识严重不足。本次千元罚款虽金额不高,但作为新设零参保的零售分公司,该处罚将直接影响门店经营信用评级,也给旗下所有连锁门店敲响合规警钟,需全面落实药学人员在岗售药的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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