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凌市监处罚〔202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锦州永芳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凌市监处罚〔2026〕63号 |
| 当事人名称 | 锦州永芳商贸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4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锦州永芳商贸有限公司因长期未履行企业年报公示义务,且登记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最终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整个案件调查流程符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要求。
主要违法事实
锦州永芳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报,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检查、邮寄信函等方式,均无法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凌海市温滴楼乡富有村取得联系,已经构成违法。
调查过程
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锦州永芳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嫌疑后,对该案启动立案审批,指派王伟、史东言、陈磊三名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收集证据,2026年7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核查,该案共有8项证据,包括督促企业履行年报义务的公告截图、当事人的登记档案资料、证明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退回的邮寄挂号信原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年报截图以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完整佐证了违法事实。
2026年7月14日,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凌市监罚告〔2026〕145号),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监管部门依法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公告发布满三十日后视为送达。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锦州永芳商贸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决定:吊销锦州永芳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当事人如对该处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锦州永芳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2月13日,法定代表人许光洁,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温滴楼乡富有村。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韩国生 | 70% | 140万元人民币 | 2023年2月1日 |
| 许光洁 | 30% | 60万元人民币 | 2023年2月1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锦州永芳商贸合规意识严重缺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未维持登记住所的有效联系,直接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作为经营主体,该行为彻底终结经营资格,相关责任人也将后续市场活动受限,为漠视合规义务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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