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赫巍利 王迪报道 近日,沈阳市大东区应急局处罚了一起辖区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其加油员违章作业的典型案件。
2026年7月,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辖区沈阳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该加油站于7月5日进行油罐人孔井检修工作,现场2名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经查,该单位未为上述2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该单位加油员黄某某在上岗作业时右手没有穿戴防静电手套,违反了该单位制定的《加油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该单位对作业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加油员违章作业行为,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对隐患问题限期整改。
执法人员当场依法责令黄某和2名作业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问题,全程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完成整改。
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和《沈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序号59裁量阶次A、序号3裁量阶次A以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分别裁量,最终对沈阳某加油站合并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马某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