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金融监管领域行政复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确立行政复议工作原则。规定总局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原则,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二是界定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行政复议范围和排除情形。以层级管辖、逐级审理为原则确定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三是明确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细化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方式和申请书要素等,规定行政复议前置情形。明确受理标准和时限,对合并审理、重复复议等作出规定。
四是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事项。规定调查取证、听取意见、组织听证、查阅复制卷宗等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明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及作出依据。
征求意见稿提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排除情形包括,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制定、发布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奖惩、任免、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指导行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作出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等。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制度效能,为建设高水平金融法治提供有力支撑。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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