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千龙网)
“手打”挂面并非手工打制,“多半袋”方便面也没多出半袋……这种所谓的“心机商标”,给消费者带来诸多误导和困扰。就在6月26日,新修订的《商标法》审议通过,其中对“心机商标”的治理就是重点内容之一。那么,此次新修订的《商标法》将怎么治理“心机商标”?此外,针对恶意抢注等乱象,新修订的《商标法》又有哪些进一步的规定?
重罚能不能够管得住“心机商标”?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付继存:新商标法对于“心机商标”的治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在治理力度方面实际上它设置的这些内容和以前处理类似违法行为的力度是相当的,也就是说这个治理的效果是经过法律的检验的。
这一次的商标法在治理“心机商标”的时候,有一个前置性的处理措施,比如说警告,或者是责令限期改正。那这些前置性的措施目的是提醒,督促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规范的申请,商标使用人规范的使用,它的目的不是惩处。通过前置性的措施,如果还没有改正的,那么再以罚款作为后盾,通过这种方式它可以很好地处理“心机商标”的乱象问题。
如何判断申请人本身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付继存:新商标法规定的“心机商标”是一个俗称,在以往的商标法当中,我们对于这一类的标志,也就是欺骗性标志,也是有相应的判断标准和准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门在欺骗性、误导性的判断上也有一定的共识。这次商标法由于增加了行政处罚这样的内容,在细化相关规则的时候我觉得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从商标法的目的这个角度来去判定什么是明知,什么是欺骗性,什么是容易误导公众,那这三个标准是要审慎地判断的,因为它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如果对于社会公众非常明确地知道它没有误导性的,就不能按照欺骗性标志,也不能按照“心机商标”来看待。对于一些欺骗性或者误导性比较模糊的,在判定的时候要特别谨慎,建议也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对于那种非常明确欺骗的行为,我们才用行政处罚来去规制。这样的话就能够很好地发挥治理“心机商标”,同时又能够鼓励正常的商标使用、商标申请这样两个的关系。
另一个方面,在判定的时候,实际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审查指南里面已经有了一些标准,可以将这些标准,这些类型给它具体化明细下来,为申请人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指导,也增强他们的预期。
如何判断申请人本身有恶意?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付继存:对于恶意这个要件的定义,实际上新法有了一点变化,2019年商标法在谈恶意的时候,直接写的是恶意,就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是驳回的。那么新商标法将这个恶意两个字改成了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经营需要的,这就更客观化了,使得恶意的判定有了一个具体的抓手。对于这种什么叫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其实可以结合经营主体它的业务性质和范围,还有申请的手段等等综合来判断。
新《商标法》实施前
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应该这样做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付继存:
对于市场主体来讲,因为这次商标法增加了一些行政处罚的措施,那肯定是要先自查、自纠,避免行政处罚,比如说自己是不是存在误导性的使用行为,看自己在注册的时候是不是有一些囤积的行为、恶意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早发现、早治理,那就能够避免后续的这些处罚。
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来讲,也是要按照新法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代理行为,避免出现商标法所要规制的这些行为。
对于市场监管主体来讲,尤其要做好规则的细化和行为类型的具体化,也就是说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怎么来认定,明知怎么来认定,这个要在后续相关规范文件当中进行明确,让社会公众更能够知道这个法律的裁判尺度在哪里。同时也要结合自己审判审查实践当中的经验,把它总结提炼为一些行为类型,让公众更清晰,这样的话就能够为这个法的顺利实施提供很好的前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