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我和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重庆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下称“秀山县检察院”)干警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一同来到秀山县某小学食堂回访。
事情还要从2024年6月说起。我院在指导秀山县检察院办理何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时,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何某在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通过秀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农业公司”)和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某商贸公司”)为秀山县某小学食堂供应白条鲜货畜禽。为牟取利益,何某在农贸市场购买冻货,运到卫生条件不达标的作坊解冻、储存,用PS技术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伪造合格假象。两家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流入校园,累计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
发现这一线索后,按照相关协作机制,秀山县检察院将线索移送至重庆市消委会。经核查,重庆市消委会拟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商请我院支持起诉。
受案后,第一个难题立刻摆在我们面前:学生的食品安全由谁负责?2024年6月下旬,我和两级检察院的未检干警以及重庆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在学校、公司、监管部门之间来回奔波,调取证据、询问证人,反复梳理其中的关键节点。
我们查阅法律法规,多次咨询专家,最终形成共识:学生在校就餐支付餐费,与学校形成事实消费关系,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何某使用冷链运输、卫生条件等均不达标的运输工具运输冷冻食品,在卫生不达标的场所解冻贮存食品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两家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供应给食堂,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责任后,第二个难题接踵而至: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但渝东南地区从未有过涉未成年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先例,能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为此,2024年7月初,我院牵头组织重庆市消委会、秀山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围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诉讼请求确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等相关疑难问题展开研讨。经过商讨,我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能补偿损失方,还能充分形成威慑,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据此,我院就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及赔偿基数的认定、各违法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等问题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2024年8月,重庆市消委会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何某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62万余元。2024年11月、2025年2月,市第四中级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我院派员参加庭审,并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2025年4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重庆市消委会的诉讼请求。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8月,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仅如此,判决明确赔偿金付至消委会指定账户,专项用于该校师生身心健康公益性支出。截至目前,已有54万余元执行到位,后续执行工作仍在稳步推进中。
案件虽判,真正的守护才刚刚开始。2025年下半年,我院指导秀山县检察院针对监管漏洞,向相关部门和学校制发检察建议和风险提示函,实行“点对点”督促整改、“回头看”跟进落实。在我院的推动下,相关行政机关制定《秀山县校园食品安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从源头采购到加工流程,从进货查验到日常监管,构建起全链条、全方位的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孩子们的餐桌加上了“安全锁”。
(讲述人: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罗敏 整理:本报全媒体记者张博 通讯员张雷)